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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三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当前,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不断增加,矛盾也愈演愈烈,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山林、宅基地建房、越面积建设、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方面。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尖锐,且长期积累,以致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呈现出采证难、调解难、执行难的特点。
  笔者认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三难”的原因主要有:
  农村当事人取证能力弱。纠纷发生时,一般只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对问题的陈述基本从利己角度出发,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而且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不知道要取证,该取什么证,怎么取证,往往提供不了关键性或是可采信证据。
  农村长期存在的“面子”观。在农村,当事人从争吵到打官司,一般都是长期不睦累积的矛盾,双方对抗性强,打了官司就要有输赢对错的结果。而且,农村家族观念很强,纠纷发生后,各自的亲朋好友都会帮助“讨说法”或是争个高低。加之,有时打官司是为“争口气”,不维权意味着尊严的损害。如此种种,致使当事人之间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权利放大化的认知错误。大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所占有的物和权属具有绝对权利,不认可争议性的存在。基于此,双方在纠纷处理中,常以自己的认知或是乡规民俗对抗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前,各地都在全力发展经济,大多会涉及到征地、拆迁等。当事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往往争相挤占相邻通道、边界等施工建房,在引发纠纷时,基于“寸土寸金”的拆迁获利心理,彼此拒绝做出让步。
  审判与执行不能有效对接。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只注重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忽视了实际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件执行难。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三难”的建议对策:倡导“和为贵”。抓好审判源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调解工作置前,注重做好案前、案中、案后的调解工作,做好案件预警性分析,兼顾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好审判与执行的有效对接。倡导双方以和为贵,为以后的相处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避免矛盾升级。
  让法律与民俗有效契合。充分考虑村民的朴素情感,把法律精神与乡风民俗统一起来,用群众听得懂的方式把法律讲明、把事理说透,让双方互谅、互让。
  多元渠道化解纠纷。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村支两委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合力解决纷争。
□ 邱孟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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