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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研究费用,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合资、合作协议、合同;
(五)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合作协议、合同生效的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费用清单;
(七)可行性研究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
(八)可行性研究费用的会计核算资料。
申请表格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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