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思棋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接受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江旭斌律师担任你院熊思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告人熊思棋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起诉书及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熊思棋,参与了庭审,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作为被告人熊思棋的辩护人,我对起诉书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1、被告人熊思棋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熊思棋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本案的纠纷由被害人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本案中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我方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虽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被害人对该结果的发生也很难免除责任,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方的过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熊思棋的处罚。
4、被告人熊思棋的管理机关龙头街派出所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基于龙头街派出所的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熊思棋的处罚。
(1)被告人熊思棋进入龙头街派出所当巡防的时间为2011年3月份,而被告人熊思棋出生于1995年12月20日,也就是说,被告人熊思棋被龙头街派出所招聘为巡防时,不满十六周岁,同时被告人熊思棋在做巡防时还是在校学生,龙头街派出所作为国家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招聘不满十六周岁的在校生做巡防,为本次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在发生该事件时,龙头街派出所没用派正式的警察带队,同时四被告人做巡防时,没用经过专业的培训,且四被告人有三个属于未成年人,未成人在心智和处理突发情况方面还不成熟,如果有正式的警察带队,该事件可能会避免,退一步讲,最起码出现被害人重伤后果的概率也不大。
(3)龙头街派出所没有发给四被告人正规的警用工具,而是发给四被告人2根钢管,一根木棍,龙头街派出所比谁都明白用钢管执法必定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即使这一次不发生,下次也会发生,龙头街派出所明知此严重的后果必然发生,而放任该伤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属于故意,龙头街派出所这种做法属于挖坑让四被告人跳。
(4)龙头街派出所平时对巡防队员疏于管理。在证据的141页李金磊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被告人潘发明曾说过“我们是警察,你们抱着头蹲下,你们到底有无身份证。”试问作为一个巡防队员怎么能以警察的名义执法,龙头街派出所对巡防人员言行要求不严,致使巡防把自己的身份等同警察了,一旦四被告人觉得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必然就会肆意的滥用权力,严重后果的发生就很难避免了。
可见,龙头街派出所对该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人拿着微薄的工资,干着最危险的活,四被告人站在今天的被告人席上,应该说,他们也算是巡防制度的牺牲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减轻对被告人熊思棋的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熊思棋系在对方实施伤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反抗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深夜十一点半,并未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究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明显小于那些蓄谋伤害、杀人的行为,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熊思棋量刑时从宽处理。
6、被告人熊思棋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7、被告人熊思棋的父母愿代被告人熊思棋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