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在调解中正确发挥作用
2012年5月5日参加为执业律师举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培训会,与会的北京专和我省及武汉市的政法战线领导都语气深长的,不止一次的提到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个小的案件都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极大的动荡,如邓娇案,公安群体事件等。现行的稳定与和谐政策,绝不是空穴来风,确实有必要性,化解最终矛盾,维护稳定与和谐调解发挥着重大作用,从自己的执业经验来看,也确实如此。
在今年五一假期前几天,应该是4月27日,我承办的某会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上诉人与被诉人最终握手言和,案件调解结案,真正解决了纠纷的根源,化解了矛盾,将稳定与和谐落到了实处。
事后总结,案件取得圆满结局与市中院的叶法官耐心调解,公正执法离不开,亦如叶法官所言,正是双方律师的配合才促成了调解方案的形成。调解的成功与否和律师的积极参与是分不开的。我在思索作为律师,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最大化的维护当事的权益,其实并不是寸土必争,很多时候应当有全局眼光作通盘考虑,适当的让一让,会有很广阔的空间。律师其实应当重视与利用调解这个契机,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深远意义。
真正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落到实处,你得考虑诉讼的时间和当事人投入的精力、财力等一切成本。寸步不让表面是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过却没有认识到错过调解,利益的实现相反渐行渐远。律师应当正确认识调解,在调解工作正确发挥作用,当然也不能单图便捷没有底线的去迎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