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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和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独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如因为第三者的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行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直接侵害行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单独侵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也就根本不应该参与诉讼。只有共同侵权,第三者才与义务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成为赔偿主体加入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起诉问题。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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