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1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成立以"共同性"为核心要件,判断一个数人侵权是否为共同侵权行为,可以根据其关联性来做出区分,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联的数人侵权行为,再根据它们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来分析,对这数侵权行为是否是共同侵权做出适当的判断,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致使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存在分歧。这种分歧造成了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致不同法院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上出现重大差异,极大地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律尊严。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如何在现有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摆在每位民法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不惴浅薄,拟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得方家指点,并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略尽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