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预提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二)上述列举以外的、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专有技术。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技术引进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四)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五)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六)关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相关证明; (七)如该项技术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如该项技术用于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需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
申请表格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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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