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
法律依据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
申请材料 |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七)发票领购簿。 |
申请表格 |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决定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 |
程 序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
时 限 | 长期有效。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