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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及实施细则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三款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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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010扣缴税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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