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及实施细则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三款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申请材料 |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
申请表格 | 《扣缴税款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市民中心登记窗口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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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010扣缴税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