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
案例二: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22日,王某在上班途中,步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时被范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浦东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8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
现王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6,74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误工费11,3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鉴定费1,8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范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被告范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被告自己车辆的鉴定费、维修费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应当如何处理?
【审判结果】
原告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后,律师积极争取,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的,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85,643元;
二、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9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