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施行。该解释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详细的解释。就该解释而言,笔者认为有两重含义在内,一是行为人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和手段,这是构成家庭暴力的前提,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使家庭成员在肉体上受到摧残,精神上受到折磨,这是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只有这两者相结合,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在了解了家庭暴力的内涵的同时,如何与其抗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实已给了我们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如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针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我们可以选择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由有关部门准予离婚,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选择适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针对其余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则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甚至公安机关出面劝阻、制止和调解,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明确一点的是,以上这些处理方式仅局限于家庭暴力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之内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明确规定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此意义上讲,如果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已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时,则其即转变为刑法意义上的虐待行为,对待这种行为,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需诉诸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以虐待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