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二款;《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第30号发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盖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系统设计图(盖具有消防资质的消防公司出图章) 3、该消防系统的设计说明(由具专业资质的消防公司出图并加盖防火设计审核专用章) 4、该消防设施改造所在的楼层平面图(由管理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管理处公章) 5、该建筑物主体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管理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管理处公章)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不需授权委托书) 7、前来办事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8、消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盖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公章) 9、其他相关资料 注:公司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无公章及营业执照的,可以公司名义申报,以主要投资人签名代替公章,并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主要投资人签名) 以个人名义申报消防批文,可以身份证复印件(签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建设单位公章。 个体户以商号名义申办消防批文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签名)。其余要求同以个人名义办理。 |
申请表格 | 《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1、支队防火处管辖范围:对建筑工程主体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下列单位以及该单位所在建筑物(场所)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1)、建筑面积在20000m2(含本数)以上的商场(市场);(2)、五星级酒店(宾馆)和重要贵宾下榻的场所;(3)、建筑面积在2000m2(含本数)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4)、市级国家机关、企业、团体;(5)、25层(含本数)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综合楼;(6)、30层(含本数)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商住楼,住宅楼;(7)、地下铁路、客运车站、码头、机场;(8)、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含特区外列管的大型该类场所) 2、除以上范围的其他单位、建筑、场所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到所在区属的消防大队(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办理即可。 |
决定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 |
程 序 | 申请人领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申请人按照区属划分到消防局或消防大队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审批--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时 限 | 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此种情况除外:涉及重新改造时须重新申报)。 |
法律效力 | 如果无需进行重新装修申报,永久有效。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