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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香港、澳门现已回归祖国,但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地区法律地位平等,分别享有独立的的司法管辖权,各自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法域内具有效力,故香港、澳门法院的判决如欲使其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仍需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人民法院对台湾有关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的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三、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
 
  1、申请的主体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管辖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提醒:如果非京籍认识在北京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的,需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以证明其在北京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
 
  3、提出请求的期限
 
  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1993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4、法院的立案
 
  在立案时,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的审查
 
  我国法院对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方式,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院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国外法院离婚判决的实质内容做变动,不会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6、审查后的处理
 
  经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况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有执行内容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四、案例选编
 
  1、案例简介
 
  张晓丽(化名)与范永强(化名)20021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范永强到美国留学,认识同为留学的姜明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并导致与张晓丽的感情迅速下降。2006916日,范永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晓丽未到法院应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美国大使馆签收了相关的文书,2007511日,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依照范永强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范永强与张晓丽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判决如下:一、原告获得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退休账户。二、为了对原告名下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退休账户内原告自20051月工作开始至200559日分居为止受雇于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期间内可归其的全部利息进行公平的分割,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叁仟美元。该判决书经张晓丽签收。20XX6XX日,张晓丽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应诉通知(出庭传票),向住所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2、承认外国法律判决申请书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X号院国美第一城XX号楼X单元5X室,电话,1366105XXXX.
 
  请求事项
 
  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高等法院2007511日做出的BD4494XX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永强诉申请人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0559日起分居,洛杉矶高等法院于200689日向申请人送达。洛杉矶高等法院于2007511日作出BD4494XX号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晓丽
 
  二零XXXXX
 
  3、北京市一中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一中民特字第122xx
 
  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X号院国美第一城XX号楼X单元5X室。
 
  委托代理人:牛红普,男,1982116日出生,北京市标筑家具有限公司职员。住通州区新华大街在水一方小区1号楼1001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6月,申请人张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其离婚一案,与2007511日作出的BD4494XX的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该部分判决的内容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解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张晓丽离婚一案,于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案号为BD4494XX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晓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
 
  代理审判员:谷某
 
  二零某某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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