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谈夫妻的共同债务
----- 2011年7月5日安阳电台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2008年3月,小张向老王借款50万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但是老王要求小张找人来担保,小张找来自己的朋友李金玲,在向李金玲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李金玲同意为小张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表示如果借款到期小张不能归还,李金玲愿意替小张归还。丈夫崔强对上述借款和担保等事实不知情。由于小张投资不慎,加上金融危机的冲击,借款到期后小张无法归还借款,2009年6月老王向法院起诉小张和李金玲,在庭审过程中获知李金玲和其丈夫崔强已经于2009年2月份协议离婚并对财产作了约定后,老王申请追加崔强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崔强连带偿还该笔借款。
【本案焦点】 本案中李金玲未经丈夫崔强许可和追认的担保之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问题的纠纷、矛盾日益凸现。加之社会生活的日趋多样化,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成为特别棘手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起于此有关的案例。好的,介绍一下今天请到直播间的嘉宾周立律师,周律师,你好!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周律师,我们在以前的节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说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共同债务指的是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呢?
周立:那倒不一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这段期间,但是很多债务并不一定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比如登记结婚之前,男女双方为筹办婚礼所负的债务,为了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而买房子、家具、家用电器等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产生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因原有共同财产的处理如分割原共同财产所支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费用,以及因行使子女监护权,因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等所负的债务等等,还会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所以片面地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时止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
主持人:既然婚前婚后都可能产生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呢?周律师,您能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给大家具体谈一谈。
周立:好的,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这一点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上完全可以解读出来,但是绝对不仅限于此,还应当包括夫妻一方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是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共同接受继承或者赠与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关于夫妻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主持人:回到本案,2009年6月老王向法院起诉时,两人已经协议离婚并对双方财产作了约定,丈夫崔强能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或妻子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来主张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金玲个人清偿呢?
周立: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过,本案中,崔强如果能证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而且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老王是知道的,才能以张金玲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从前面的案情介绍来看,显然不是。
主持人:老王起诉追加崔强连带偿还该笔借款,那么您能不能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周立:从法律上来讲,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主持人:法院最后究竟有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呢?我们请周律师为我们揭晓最后的答案。
周立; 法院认定该笔担保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张归还老王借款50万元,李金玲和崔强负连带偿还责任。
主持人:周律师,法院虽然作出了判决,但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周立:好的,您说!?
主持人:从您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必须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密切联系。法律明确限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必需”。案例中李金玲为小张提供担保,显然不是“生活之必需”,法院是怎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周立: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例,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李金玲为朋友小张担保的行为完全和日常家事不符且数额巨大,是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必需”确实很难认定。但李金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预知其的行为会导致的后果。而且她也不会无缘无故为他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夫妻这一方,丈夫崔强显然不能证明。所以,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