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医疗过错纠纷案件当庭宣判,判决院方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某,男,28岁,于2005年12月1日晚11点发生车祸,伤及腹部,当时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120急救车送往滨州市某某医院。住院后医院简单处理,夜间曾发现肝破裂,但未采取措施。第二天转往滨州市中心医院,手术后死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的治疗及善后经过是:
2005年12月2日0点20分住院,并通知值班大夫。
0点40分护理记录单内容如下: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胸腹部外伤1小时急症入院,0时20分通知王医师,神志清,呼吸稍促,脉搏快而规整,108次/分,血压150/100mmHg,鼻部有少量血性液体流出,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自述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胸部压痛明显,腹部压痛明显,腹肌略紧,反跳痛明显,腹部膨隆,腹胀明显,四肢活动无异常,入院后给予抗炎止血药物治疗,彩色B超示肝挫裂伤。
根据医嘱单显示,王大夫于0点50分下达医嘱,给予抗炎、止血等静脉输液药物治疗。
根据护理记录夜间1点患者血压降至120/80 mmHg、1点半降至101/66 mmHg。其后患者吐鲜血数口,家属立即报告了值班护士。
3点左右患者烦躁不安,腹胀腹痛难忍,找大夫找不到,护士说“坚持”,没别的办法。
6点患者血压89/51 mmHg,大夫依旧没有采取措施。
这时候距离抽出腹腔内不溶血已经5个小时,彩超提示肝挫裂也已经数小时。
早8点上班后,家属再次找大夫,大夫建议手术,但是必须从外院请大夫,本院做不了。家属问要多长时间才能请到,大夫说可能两三个小时也可能两三天,不能肯定。家属要求直接转院,大夫不同意,说想走必须先出院,并且不能提供救护车。家属无奈办理了出院手续,同时给滨州市中心医院打电话要求来接病人。
8点30分到达滨州市中心医院门诊。8点50分,办理住院手续,立即输血,腹腔穿刺,准备手术。手术过程中,清理出腹腔积血3800ml。据大夫讲,在手术结束拔出气管插管后患者心率突然减慢,以至停止。
回病房后继续抢救,患者于下午5点10分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于次日回滨州市某某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但是医务人员拒绝提供复印服务。家属无奈拿着病历要到外面复印部里去复印。这时有个护士试图藏起那张彩超报告单,被家属发现后抢了过来。复印后送回病历时,院方却不收,要求家属交给110处理。家属怕硬留下病历没人管,丢失或缺少了不好处理,就自行保存了起来。
律师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滨州市某某医院在救治杨某某的过程中,没有遵从复合损伤引起腹腔内出血的诊疗规范,延误了治疗时机,使患者失去了成功救治的机会。
1、没有及时手术。
入院时患者就存在腹部压痛反跳痛等诸多症状体征,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明显提示有腹腔内出血的存在。特别是彩超检查后提示肝脏破裂加上血压迅速下降的临床表现,值班医生应当首先考虑腹腔内脏器的损伤。这时候剖腹探查是最直接简单的救治措施,而大夫根本没考虑到。
2、在血压下降,血容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滨州市结核肿瘤医院没有给患者输血,甚至没有应用扩容药物。
3、6点钟以后,患者休克症状已经非常明显,从护士的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而值班大夫却没有丝毫重视。从0点50分下第一次医嘱到8点10分下医嘱自动出院,中间七个多小时医嘱单上没有任何新的医嘱出现。
4、夜间3点左右,患者吐血,疼痛腹胀,呻吟不止。家属却找不到大夫。找到值班护士后,护士也找不到大夫,只好告诉患者“坚持,只能挨着”。
5、没有及时转院。
早晨8点钟以后,院方才提议做手术,明确告诉家属必须从院外请人,本院做不了。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本院不能手术,建议转院呢?明知道本院没有剖腹探查手术的能力,却让病人白白耽误一夜,是水平问题还是医德问题呢?转院时连一辆救护车都不肯为患者提供,到底是为什么?
6、值班的大夫到底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是否是注册了外科专业?
第二,滨州市某某医院恶意篡改病历,不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完成病历,且侵犯患方的知情权。
1、2点40分才做彩超检查,0点40分的护理记录为什么就有彩超结果?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该在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内容包括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而患方复印的患者病历是一片空白。仅有的部分护理记录还与实际情况不符。
3、患方在患者死亡后的次日,即患者出院后24小时后,要求院方复印病历,院方却先以周六没有医务科领导签字为由不复印,后以病历找不到为由不复印。好不容易找到病历了,又以没有复印机为理由不复印。严重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患者如果不到复印部复印,无法预测这份病历会是什么样子。
4、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本院不能手术,建议转院治疗,侵犯患方知情权。
杨某某出车祸后,虽然发生了腹腔内脏器破裂和内出血,但是如果滨州市某某医院及时按照治疗规范救治,他不会死亡。
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后,家属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判断医院在为杨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到底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随后杨某某的亲属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滨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会上,院方代表认可患方提交的原始病历,专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和答辩。三个月后,医学会给了法院一个通知,大体意思是因为病历应当由双方封存并医院保存,但本病历是患方保存的,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终止鉴定。
经过再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病历保管不善,没有按照规定向家属提供复印服务,院方应当对不能鉴定承担责任。法庭确认滨州市某某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医疗过失,应当对杨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故做出一审判决。
本文作者 王爱民 13853329136 (本案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