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控制
发布日期:2012-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此,我国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制度其本身存在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本文笔者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控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浅探。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控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此,我国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制度其本身存在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本文笔者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控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浅探。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前者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个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挂名股东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的受托人,本文中是泛指。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性越来越强,投资者单独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作为投资者,在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个体投资者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挂靠、虚拟投资者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规避法律。
不可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优点: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简单明了…..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内部控制相当混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通常是股东自任董事、经营并实际控制公司,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股东可以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给自己支付巨额的报酬,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等等。这诸多的问题已使公司的交易对象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 而在有限责任这一大旗的庇护下, 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 股东仍然可以隐藏在公司招牌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究, 使债权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显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 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 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也必然要求我们在法律的层面完善、监督这一公司体系。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益显然非常重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尤其如此?但从比较的角度来说,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我们不妨借鉴法国的一些立法措施来强化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讲,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 但此规定主要是事后监督。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监督主体缺位, 仅靠事后监督难以达到防控目的。应该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特别是事中监督,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司法修改时应明文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来对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其次,应明确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和责任。在我看来,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有哪些,如私自挪用公司财产, 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等。并且应同时规定一旦实施了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如金钱赔偿、撤销法律行为等,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李孝同,单位为仪征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窦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河北法学[D],2010年2月第28卷第2期.
{2}任晓玲.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企业导报[J],2010年第2期:253-253.
{3}廖善康.我国加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生产力研究[J],2010年2期:160-16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