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交通事故案件成功代理
潍坊交通事故律师王明福---又一交通事故案件成功代理
2011年5月份我代理了一件交通事故二审案件案件,潍坊中院最近作出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现在重审过程中,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直接承担责任。
案情:2011年11月11日,杨某醉酒驾车(登记车主为天津某公司)行驶至奥体中心东门时,将在前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后杨某继续驾车行驶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杨某当场死亡。王某经抢救无效也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潍城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一审中,法院认定杨某为天津某公司的员工,现杨某已死亡,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公司承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294000余元的赔偿责任由天津公司承担。
在上诉期限内,天津公司找到我,要求我为其代理上诉。我认真审查了案情,了解到肇事者杨某并非天津公司员工,其一直在某广告公司上班,并在与广告公司沟通后调取了该广告公司的证明以及该广告公司的有杨某签名的内部文件,同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事故发生时与杨某同乘一车的于某出庭作证,于某与杨某都同在广告公司上班,同时向交警队调取了事故发生时交警的相关调查笔录。开庭过程中,我方对所调取得证据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最终,潍坊中院的裁定书下发,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我们上诉成功。当事人对此比较满意,现重审程序进行中,我们有信息将天津公司从该案中摆脱出来,避免承担其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