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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 可以托人送达吗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万某系一企业职工,2002年12月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当月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了伤残性质认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在2003年1月作出了认定万某伤残性质为工伤的决定。万某在领取工伤认定书的同时,受托也将发给企业的那份认定通知书携带回企业,并直接交给了当班的企业负责人。2003年4月,万某听人讲患工伤应当得到企业的补偿,于是就落实工伤待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企业要求仲裁委中止仲裁,并就万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同年6月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

[案情分析]   这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月份,6月份才申请行政复议,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上级机关予以受理,其原因是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
  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比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对文书送达作了详细规定:(1)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下级机关送达或者邮寄挂号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挂号的文书发出后,一个月后没收到回执,应到邮局办理查询,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签收。(4)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等等。


[案情结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了企业的复议申请。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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