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二、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引办〔1993〕2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 二、国外承办机构合格,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安排游览活动。 三、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 四、培训地点相对固定,除欧共体的国家外,限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 五、经费按国家规定收支,不以营利为目的。 六、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出国(境)培训项目。 |
申请材料 | 一、审批类项目 1、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类项目 申报审核类项目计划的,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各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外国专家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确定全市培训项目计划,经市外办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下达我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
时 限 | 每年度国家外专局下发通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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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