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技术进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 |
申请材料 |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要求介绍双方公司名称,进口方情况,合同概况,说明资金来源。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选择提成,需说明计算依据及方法) (二)《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网上填写或下载填写打印)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网上填写或下载填写打印) (四)技术进口合同正式文本 (五)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 (六)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验原件) (七)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非中文本的都必须附中文翻译文本,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四)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核; (五)出具《登记证书》及《数据表》。 |
时 限 | 登记内容与合同相符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合同登记证书;不符的,通知企业修正,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登记证书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