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有关单位邀请驻华外交官、驻穗领事馆官员来深活动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深府外〔2003〕10号)-2003年2月19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由具有下列主体资格的邀请单位向我办提出申请 A、市属局级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外国驻深机构提出申请 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邀请外国驻华外交官、驻穗领事馆官员来深圳市活动的书面报告及活动的相关背景资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事项报省外办、外交部 |
程 序 | 提交申请(市民中心C区2025室)——受理——处领导审核——办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省外办、外交部——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业务指导 |
时 限 | 一般活动3个工作日,重大活动须报省外办或外交部的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