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十九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新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程序。 新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是指由市、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从建设单位移交给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的过程。 新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分产权移交和运营管理权委托两部分。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将设施产权移交给政府管理部门——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由排水管理处将维护管理权委托给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如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拥有排水设施产权,受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委托维护管理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互相配合,尽快妥善处理工程遗留问题,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状态。 具体办理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移交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应邀请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参与工程前期方案审查、图纸会审和施工各工序(如管材质量检查、管道基础检查、隐蔽工程检查、闭水试验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意见。 2、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并基本具备接管验收条件后,由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提出书面接管验收申请(见附件1《排水设施接管验收申请表》); 3、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通知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对所申报的工程进行接管验收,内容包括检查设施质量状况、审核施工竣工资料、现场查勘等;设施建设单位根据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的书面接管验收意见整改遗留问题。 二、移交交接阶段: 1、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或《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书》(见附件2)签定后,施工单位向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移交竣工图纸(含电子版竣工图)和资料2套,项目工程量和工程结算表,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运营管理单位栏目上签字盖章,管理责任自运营管理单位盖章签字之日起划分。《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四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2、排水设施建设单位需按工程造价3%或施工合同规定的数额向政府管理部门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交付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并负责对所移交的排水设施进行保修,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期满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移交排水设施资产,市排水管理处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接收单位栏目上签字盖章。 三、委托管理运营阶段: 1、移交交接阶段完成后,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向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下达委托运营管理通知书及明细表(见附件3),明确移交设施量、范围、日期、服务标准、维护价格等内容,完成新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程序。委托运营的起始时间以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运营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
申请材料 |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 (三)排水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份); (四)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水质检测装置资料及水质检测制度资料(原件各1份); (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
决定机关 |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有效期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按规定排水。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