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 |
法律依据 |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响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程 序 | 单位和个人申请→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或批复。审核时限为20天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根据粤价[1998]128号及粤府办[2005]34号文收费:频率占用费50元/艘。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