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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公务员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3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公务员的申诉应由其本人提出,并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附上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有关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以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
程  序 一、提出。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二、受理审查。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三、立案。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由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受理申诉的机关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三、处理。
(一)工作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的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二)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三)公正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评议。
(四)受理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五)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时  限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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