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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拘留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是: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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