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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 强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素养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钝,只要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是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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