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糕点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
1.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糕点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1)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2)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人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3)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