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
法律依据 |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1份)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气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气象局 |
程 序 |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二、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五、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