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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美国,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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