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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茅台以假充真 消费者获赔一倍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孙新律师
 在“3.15”国际消费权益日来临前夕,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店销售假酒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眉山某酒店退还原告朱某某购酒款51600元,并赔偿损失38700元,共计90300元。

  2011年11月21日,原告朱某某入住被告眉山某酒店,并向该公司购买了20瓶飞天茅台酒,单价2580元/瓶,总价款51600元。原告朱某某在饮用该酒时发现味道不对,遂与被告眉山某酒店进行交涉,要求退回购酒款,双方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原告朱某某便向东坡区工商局进行举报,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的20瓶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表显示其中15瓶系假酒。原告朱某某找到被告眉山某酒店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眉山某酒店向原告朱某某出售的飞天茅台酒不符合该类产品质量要求,导致原告朱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朱某某要求退还购酒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眉山某酒店亦愿意退还全部购酒款51600元,故对于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眉山某酒店系长期从事酒店餐饮行业的专业公司,应当知道其出售的酒类产品真伪,但其以假充真,用假酒冒充飞天茅台酒出售给原告朱某某,构成欺诈行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按照消费金额一倍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朱某某购买到的假酒单价及数量,被告眉山某酒店应当赔偿原告朱某某损失38700元。据此,东坡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眉山东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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