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回扣属受贿
某国家三甲医院脑外科主任医师柯某某多年来利用其开处方的便利,从药商靳某某处收受回扣多达11多万元。后被人举报而案发。
[案情分析]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现在的各种销售中,经销商给予各种回扣是常有的事,药商给医院提取回扣更是司空见惯。本案中,柯某某收受的回扣本应归医院所有,但柯某某却据为己有,侵占了公共财产权,因此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柯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主任医师,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所以当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违法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按违规违纪处理即可,即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处方权不是一种职权,它只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它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医生开具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的行为,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是利用了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案情结果] 柯某某不仅仅是利用其业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回扣的,更多的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以,柯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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