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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0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资窃、侮辱尸体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谓资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毁损。(2)猬亵尸体。(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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