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01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淫乱的目的,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所谓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现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通过聚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同性人聚众从事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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