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剩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分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