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普通高校新增本、专科专业 |
法律依据 | 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一、二、三章。 |
数量及方式 | 实行总量控制。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款。 |
条 件 | 1、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款。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2、新增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教学计划 4、师资材料 5、教学大纲 6、专家论证材料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款。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专科专业申请表》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款。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款。 |
决定机关 |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款。 |
程 序 | 1、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市发改局、教育局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按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同意增设的本专科专业材料转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次年招生计划。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四章。 |
时 限 | 与市教育局会签审核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条款。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复通知 (本年度有效)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二十条款。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依据:1999年9月14日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文件第三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