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难讨回 不当得利应返还
甲、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乙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向甲公司提出借款二十万,待半年后归还。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建立的信任,甲公司在未要求乙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转账将上述钱款以转入乙公司账户,但半年后乙公司上门催讨时,甲公司以该钱款为业务款为由拒不归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夏律师代理甲公司的这一诉讼案件经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二十万元。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原判。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该笔钱款的性质上,由于当事人双方为法人,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企业间借款纠纷,原告方应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是由于被告始终否认借款关系,而原告方也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该事实,在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及时转变策略,申请变更案由,将借款合同纠纷改为不当得利纠纷,提出既然被告不承认是借款,那么应由被告举证说明获得该笔钱款的合法理由。被告方就此陷入两难,承认存在借款关系就面临归还借款的诉讼后果,而不承认存在借款关系则必须说明取得该钱款的合法依据并得就此举证,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夏律师指出,律师行业中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充足证据的支撑下基本都能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不仅要有良好的口才,还要在证据的收集、组织上要有一定的造诣,最高院颁布的一系列《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更是应当牢固掌握的,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变更案由的策略,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对方,从而获得主动,不失为一个精彩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