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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股票委托公证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是单位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如单位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等;

3、授托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5、委托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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