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09    作者:许正文律师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房屋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仍应当被履行
许正文律师按: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年8月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年8月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年8月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律师提示】
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