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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家诉苹果侵权案:集体诉讼将成为著作权维权的重要形式
发布日期:2012-10-09    作者:赵虎律师
赵虎 律师

       据报道:2011年国庆前夕,包括韩寒、慕容雪村在内的20余名作家因认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其著作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周四起,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将在北京市市二中院与苹果美国公司对簿公堂,8人的索赔金额达1000多万元。
       苹果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已经多次被诉,包括最近一次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起诉,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赔偿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人民币52万元。
       不但苹果多次被诉,谷歌、百度、雅虎、土豆、优酷等网站都有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起诉的案例。从某一方面上说,这些大型网络公司的成长过程都带着某种原罪,即这些公司发展、繁荣的过程中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侵犯、无视他人权益(主要是著作权)并从从中获利的情况。
       之所以有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跟双方的地位、实力不对等有关系。作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在法律上很难跟这些大公司相抗衡。法律规定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不代表现实中原告、被告都是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可能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上的不平等。这些网络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并雇佣着知识产权律师,对于法律规则是非常熟悉的。但是作为单个的著作权人一般并不熟悉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是法律知识中更新比较快的部分,作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去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其付出的律师费跟可能得到的赔偿相比,往往差距过大,并不经济。
        第二,时间成本上的不对等。大公司设置有法务部,有自己的律师,专门处理这些事情。但是作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往往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不能再诉讼上投入太大的精力和时间。
       第三,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不对等。大公司的社会资源比较丰富,对于重要的案件大公司可能要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最后的判决。但是作为个人,其社会资源往往不能跟这些大公司比。
       这次起诉苹果公司就遇到了困难,苹果把自己的业务拆成了几个部分,每个部分交给不同的、独立的、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的公司来运营。苹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其北京分公司仅负责市场销售,而苹果在线商店对外宣称的经营者为注册地卢森堡的苹果子公司iTunessarl。这种方式除了经济上的考虑,在诉讼上也是充分运用了法律提供的规则,最大限度的规避自己的风险。所以,当初作家起诉的时候立案都是一个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案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来立案。苹果商店的运营者在国外,实际上传侵权作品的地方也不清楚,哪个法院可以管辖都是个问题。
       大公司就是这样充分的利用规则来规避自己的风险,现实中,被侵权的著作权人更多的选择放弃诉讼或者选择和解。这就是作家维权中的一个现实。
       我们可以看到,这次中国的作家选择了抱团取暖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这种抱团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节约费用,并把专业的问题交到专业的人的手里,并可以解放作家们的时间并制造更大的社会影响。在有些发达国家,这些集体诉讼已经成为诉讼的一种方式之一。集体诉讼的召集人一般是律师,由律师帮助人数众多的人来维护权益。这样的诉讼可以有效地减少被侵权人的成本,扩大案件影响并有利于案件的公平解决。
       我国的集体诉讼还在摸索阶段,作家抱团诉讼的方式值得鼓励,如本案胜诉,会给众多的被侵犯著作权的人以信心,并找到一种可以对抗这些大公司的方式。只有实力上的接近,才能带来对手的尊重。
       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侵犯八作家作品著作权案结果究竟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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