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九万四千,成功辩护判刑十年
——张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1年12月6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王XX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张XX的盗窃案件进行辩护,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王XX系犯罪嫌疑人张XX的母亲。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张XX的母亲王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王XX是因入户盗窃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张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王坤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X,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在逮捕时的罪名为盗窃罪。
在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以后,王坤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张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X。
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又以盗窃罪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7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张XX伙同殷XX(在逃)利用手钳撬开原XXXX中学院内的XX市XX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防盗网,从窗户钻进办公室盗走人民币6000元、“清华同方”显示器1台,“aigo”牌电脑主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纯银关公摆件1套,价值人民币23800元、五虎彩银摆件6套,价值人民币34800元、熊猫银饰带奥运邮票8件,价值人民币4000元、软中华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钻石芙蓉王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3000元、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人民币11280元、二十年西凤酒6瓶,价值人民币1470元、三十年红西风酒6瓶,价值人民币4728元。被告人张XX又在办公室找到奔驰车钥匙,在车内盗窃IBM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所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4478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XX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被告人张XX与同伙殷XX所盗窃的财物在数量或数额上部分认定在证据上有瑕疵,属于部分事实不清。
第二,由于本案另一同案犯在逃,因此以上被盗物品数量认定,无法查实和证实,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四、被告人张XX母亲虽吃低保,还在抚养四个孩子,但是仍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求法庭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张XX所盗窃的财物在数量或数额上部分证据有瑕疵的问题,和由于本案另一同案犯在逃,因此以上部分被盗物品数量无法查实和证实的问题,提出质疑。并根据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事实,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减轻定罪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判处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王坤律师为被告人张XX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张XX与同伙殷XX所盗窃的财物在数量或数额上部分认定在证据上有瑕疵,属于部分事实不清。公诉人在起诉书关于盗窃物品的阐述中称有五虎彩银摆件6套、熊猫银饰带奥运邮票8件、钻石芙蓉王香烟3条,此三项被盗物品,在数量的确认上,证据存在瑕疵,建议法庭慎重认定。
第二,由于本案另一同案犯在逃,因此以上被盗物品数量认定,无法查实和证实,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张XX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由于头部曾经受过重伤,动过大手术,经常隐隐作痛,为镇痛不慎染上毒瘾。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头部曾经受过重伤,动过大手术,经常作痛有很大关系。被告人为镇痛,需要大量花钱吸食毒品,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缺乏严密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毒瘾时常发作而又面对缺乏严密设防的金钱诱惑等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贫穷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第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四、被告人母亲虽吃低保,还在抚养四个孩子,但是仍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求法庭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