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批量曝光打砸日系车者照片,这样的执法不理性
网络批量曝光打砸日系车者照片,这样的执法不理性
中国诉讼仲裁律师网邹伙发律师
在日本购岛闹剧之后,愤怒的中国同胞们上演了一出出打砸闹剧,在一些理智的网友纷纷发言遺责劝说之下,打砸闹剧渐渐进入了尾声,而另一出由警方发起的逮捕打砸日系车嫌犯的戏码借助网络的力量,大肆传播,泄泻打砸保钓等于犯罪,罪犯必须示众,示众让人无地自容,一股极其复杂却一时无法言说的情绪在保钓人群中迅速蔓延。
面对这些被批量公布的照片,作为一个法律人,不禁要问,这样批量公布嫌疑人照片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这些人敢做就敢当,有何侵犯可言。但试问,这些被公布的照片在网络中被广泛流传,被成千上万的网民转发,与游街示众有何差异?警方批量公布这些照片,其目的不言而明,一是要对嫌疑人进行打击,二是要对其他人进行威慑。但这样做真的就正确吗?
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指出:“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从这一通知中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嫌疑人是不能被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的。而在网络上批量公布疑犯照片,虽未游街,但围观者更多,与游街、示众有何差异?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未经审判的嫌疑人,任何人都不能确定其有罪,因此他们享有除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两个并行不悖的重要目标,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更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确定一个人确实有罪前,嫌疑人更不应遭受网络集体“公捕”这种难堪待遇的,更何况一些欧美国家还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押解过程中必须戴头套以保护嫌疑人隐私和人权,我国虽未有类似规定去保护嫌疑犯人权,但也不应该侵犯嫌疑人格尊严。警方在打砸事件后做出如此损害嫌疑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与两高和公安部通知相悖,更与刑诉保障人权的精神相驰。
以损害同胞财产方式保钓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应当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对此笔者不持任何异议。但是,警方在网络上大肆发布打砸参与者的清晰照片,让打砸参与者大尺度曝光,网络的暴力与打砸参与者在保钓过程中出现的不理性又有何不同呢?打砸参与者必须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的责任,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打砸参与者的处罚仅此而已,仅此足已,那么,请问我们的警方为何要这样对待自己的同胞呢?
更何况,排除个别借助保钓发泄个人情绪的打砸者外,大部分打砸参与者表达的是对卑劣日本右翼分子恶劣行径的愤慨,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是在浩浩荡荡、群情激愤的情况下,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没有认真考虑自己行为的对象,心情平静下来的时候,保钓中不理性的人应当会对自己行为后悔的。对于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
文明社会,很多媒体在公开报道违法犯罪,涉及他人肖像时,基本上都会采取打马赛克等措施加以处理。执法部门在网络大尺度公布打砸嫌疑人照片时,请多一些考虑,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不要让他人(尤其是日本人)看到在中国,不理性保钓者下场竟然如此凄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