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或按《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一)、(二)款协商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区 位 一级地段 二级地段 三级地段 四、五级地段
标准(元/m2) 4.5 3.5 2.8 2
2、非住宅房屋:指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临时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库、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0元;营业店面按附件五执行。
拆迁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房管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50%补偿给房管所,直至还房。
3、实行货币补偿的,住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拆迁,按拆迁时的费用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予以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中,拆迁人恢复了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的,不予补偿。
在产权调换安置中,还房协议约定的新增设施,由被拆迁人按现行的费用标准支付给拆迁人。
四、装修补偿 按江西省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
五、搬迁奖励 为加快拆迁进度及鼓励货币补偿,对积极搬迁及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额度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附件五:营业店面停业停产临时补偿费
区位 等 级 补偿标准(元/m2.月)
一级 一 等 100
二 等 80
三 等 60
二级 一 等 60
二 等 50
三 等 40
三级 一 等 30
二 等 20
此次基准价格的评估是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出让用地性质、九成新容积率设定为1.8的二手房为标准房屋,与 2005 年采取的九成新容积率2.4的住房作为评估标准房屋有所不同。
本次基准价格公布后,2006年4月起实施的拆迁项目,以此基准价作为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参考。2006年 4 月以前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有拆迁政策执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