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学历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学历公证学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其学习经历以及与学习经历有关的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学历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卡)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成绩单、在读证明等原件;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