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历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有工作经历的自然人的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由当事人户籍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一)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书面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写明当事人××××年××月至××××年××月在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 3、当事人需证明专业技术经历或证明中说明当事人具有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按照身份公证的程序办理;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其兼职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在深圳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除提供以上证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暂住证; 7、当事人如需要证明在不同单位的多段工作经历,应由其工作过的单位分别出具证明。 8、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9、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