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职称公证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职称公证 职务、职称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当事人所获得的技术职务或专业职务真实、合法的活动。 申办职称公证的人要提供如下材料: 1、 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 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己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提供有职称的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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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