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国籍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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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
申请材料 | 国籍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具有国籍状况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 已出境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其本人在中国居住期间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予以证明;出具的出生证明; 3. 已出境的申请人,应提交其第一次出境的时间; 4.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暂时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