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举行跨市(省内)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审核意见。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七、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八号发布)第四、八条; 4.《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条 件 | 1.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3.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提出申请; 4.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申请材料 | 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书(原件1份); 2.活动方案(含时间、主持人、内容、规模等);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限当次活动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