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
法律依据 |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条 件 |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
申请材料 | 1.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民族成份错定或登记错误之前的公安部门或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更改民族成份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证明,方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