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市级民族团体的成立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
法律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九条;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条 件 | 1.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政策,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符合本市民族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
申请材料 | 1.成立民族团体(社团筹备组)的书面申请; 2.拟成立团体的章程草案; 3.团体(社团筹备组)申请人(发起人)及主要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会员(筹备组成员)名册; 5.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发起人)需填写《成立市级民族团体(筹备组)申请表》(见附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程 序 | 1.申请筹备。发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成立社团筹备组的申请材料——审核——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意见。 2.申请成立登记。社团筹备组成立6个月,申请人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成立民族团体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的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成立民族社团(社团筹备组)的批复后,方可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筹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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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市级民族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