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收益分配案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李A,女,1973625日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Z大街76号。

  代表人齐社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李A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劳动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洪涛,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好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1997年元月21日,我与被告第二村民组的社员牛X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元月27日入户到被告处,但被告以牛X系再婚为由拒绝给我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21460元。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依据该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制订村规民约。1998年元月20日,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外来人员入户享受待遇的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第5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再婚男女双方不享受村民待遇,也不接受户粮关系。原告李A的丈夫牛X1997526日曾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入户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因牛X属再婚,根据大队的规定,李A的户口迁入本村后,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由此,我村委会无义务向其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1997年元月21日,原告李A与被告村民牛X结婚,1999年元月27日,原告李A的户口迁至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自原告李A的户口迁入后未向其发放过集体收益分配款。经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每人每年所享受的村民待遇中的集体收益分配款包括:劳力费2800元、旅游费400元、取暖费200元、医疗费120元、白面100斤、大米100斤、花生油10斤、澡票12张,20019月每人又增发10000元。另查明,原告李A的丈夫牛X系再婚,牛X的前妻户口亦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牛X作为户主于1997526日在为原告办理户口时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签订入户协议书一份,上载明:今有Z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牛X前来办理其妻李A的户口,因牛X属再婚,根据大队的规定,李A的户口迁入本村后,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签此协议后,作为凭证。又查,199626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外来人员入户享受待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男女双方结婚,女方是村外的(农业户口)手续齐全,可办理入户手续,并享受村民待遇19961230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又下发《关于停止执行199626日〈关于外来人员入户享受待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决定》,将该条修改为:本村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再婚男女及其子女,只接受户粮关系,不享受村民待遇。”1998年元月20日,被告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草案,该草案第5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再婚女、男双方不享受村民待遇,也不接受其户籍关系。诉讼中,原告李A称被告所作的规定违背《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称其上述规定并未违背原告所称的《宪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应具有约束力。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进行自治活动,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自治活动的范畴,未违反法定程序,且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设定享受村民待遇的条件并未违反《宪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故原告称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最后作出的文件规定,本村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再婚男女不享受村民待遇,而原告李A属于被告村民牛X的再婚妻子,其不应享有被告的村民待遇。再者,原告李A之夫牛X在为原告办理入户手续时,曾与被告的第二村民组签订协议约定,李A的户口迁入本村后,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并且该协议虽系牛X签订,但因牛X系原告李A之夫,又系被告所在村的村民,且亦系原告李A所迁入住所的户主这些事由的客观存在,足以使得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Z村村民委员会的第二村民组在与牛X签订协议时,相信牛X有代理原告李A签协议的权限,又因这些事由的存在,被告的第二村民组在主观上亦不应当知道作为原告李A之夫的牛X代理原告李A签订入户协议的行为欠缺代理权,故该入户协议书的内容对作为被代理人的原告李A具有约束力,因此,无论根据文件规定还是双方约定,原告李A都不应当享受村民待遇,亦不应分得集体劳动收益,故原告李A的诉讼请求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